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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股东变更所需材料

  • 更新:苏州注册公司网 (2019/3/22 10:07:06)
  •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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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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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一式二份;
    3、有关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一式二份;
    5、变更法人: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6、变更地址(不跨分局):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一式二份,其中: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租赁房产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金证明;
    7、变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投资比例或股权变更:提供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材料一式二份;
    8、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提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9、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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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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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2、新申报中规定的材料;
    3、原代码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代码IC卡。